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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時間到了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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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時間到了應該怎麼處理?

行政拘留時間到了應該怎麼處理

行政拘留到期後,應當立即釋放。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拘留的起始時間。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的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了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該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這裡的“採取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所執行的繼續盤問或者採取的行事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二、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三、不適合行政拘留的人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

具體來說,對於(一)、(二)兩項中的規定,主要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考慮處罰對這些人今後成長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但又能通過對其祈禱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訓防止再次違法。

對70週歲以上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年邁的人多身體較弱,若處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下,有可能引發進一步的健康惡化或者其他隱患。對於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的規定,同樣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體現了我國立法保護婦女兒童的一貫立場。

莫不要說是行政拘留,就是刑事處罰到期了之後也會放人,工作人員也不會無緣無故的繼續把當事人關押在拘留所當中,如果對當事人執行的行政拘留的時間一共就是七天,不可能一直關押到第八天才放人。但是,被行政拘留的當事人要知道,入所當天是不算一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