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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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初探
(二)概念:一個行政違法行為與事數形態上述構成要件理論顯然是為處理和分析違法行為的“一事”與“數事”的區分而有意設定的。行政執法實踐中需要對“一事”或“數事”即對一個行政違法行為或數個違法行為作出區分。在區分一個或數個違法行為時,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便發揮出特有的作用。本文認為:在討論“一事不再罰原則”時對“一事”和“數事”的分析有助於理清相關思路[4]。根據構成要件理論,符合一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相應地,符合多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當然系“多(數)個行政違法行為。”但實踐中存在既非典型“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又非典型“多(數)個行政違法行為”的情形: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