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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程式

欄目: 刑事立案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1.61W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製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立案監督程式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書面說明,客觀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影印件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動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影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開展調查核實,可以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查閱、影印公安機關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記表冊和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相關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公安機關應當配合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十五日以內決定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影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不接受人民檢察院複議決定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後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上級人民檢察院複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複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正確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影印件及時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