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抓現行憑錄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不能直接以此定罪。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只要有其他證據能證明其犯罪行為的,是可以作為證據來進行定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