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認為有騙取國家專案資金違法違紀的行為,可以收集證據向當地紀委、檢察院反映舉報,也可以向中紀委官方網站反映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