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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舉報應該到哪個部門?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08W

集資詐騙舉報應該到哪個部門?

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遇到過一些單位和個人利用網貸平臺,進行虛假宣傳,從事集資詐騙的情況,集資詐騙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很大,公民有權舉報此類犯罪,為維護社會穩定和公眾財產安全做出自身的努力。那麼集資詐騙舉報應該到哪個部門?下面我們學習下相關法律知識。

一、集資詐騙舉報應該到哪個部門?

1、判斷是不是非法集資,則要看是否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2、非法集資屬於刑事犯罪,涉嫌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建議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二、集資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為目的”如何認定?

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須具備“非法佔有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從立法技術角度分析,刑法規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特定目的,“是用以特別指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在某些場合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經濟領域中,當事人之間為實現各自利益的過程中,對有關融資借貸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在表現形式上與集資詐騙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區分的關鍵在於認定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之目的。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可以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否則,因不具備非法佔有目的,即使發生財產無法返還,亦不能認定集資詐騙罪,宜按民事法律解決該經濟糾紛

三、集資詐騙與合法集資行為的界限是什麼?

1、集資行為人的目的,即看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其集資行為絕無合法可言。

2、行為人集資的方法,也即看行為人是否採用欺騙的方法,即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如虛構集資用途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他人的信任,取得資金等。

3、行為人的集資活動是否經過合法審批。合法集資是經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的。

4、行為人履行集資承諾的能力和誠意。集資詐騙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承諾的誠意,通常在客觀上沒有實際的履行行為。

5、集資行為人違約後的態度。合法集資行為人違約後一般不會故意逃避責任。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屬於刑事犯罪,集資詐騙舉報的部門應該公安機關。我們遇到此類犯罪活動時,要注意收集證據材料,及時到公安局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會由經偵部門開展偵破工作。對於這類犯罪的量刑,包括刑罰和罰金,目前法律規定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