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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詐騙要什麼證據

欄目: 刑事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1.31W
告人詐騙要什麼證據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基本構成為:犯罪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致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最終導致犯罪行為人取得被害人的財產,而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而證據方面,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察、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因此,要起訴行為人具有詐騙行為,需按法律規定的要求準備以下事實的證據:
(一)行為人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
(二)欺詐行為致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三)被害人在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了自己的財產;
(四)財產的處分使得行為人獲得被害人的財產,被害人也因此受到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察、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