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般是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2、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通常都是第一審的刑事案件,也就是是全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一般第一審的刑事案件,也就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