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司機已經涉嫌構成了危險駕駛罪,那麼就說明司機在駕駛過程當中的某些行為,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真的是存在著某些重大的安全隱患的,類似於醉駕就屬於典型的危險駕駛罪。有些人會覺得自己在駕車過程當中的某些行為會釀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這種後果不是自己願意看到的,所以才會覺得危險駕駛罪過失。
一、關於危險駕駛罪過失還是故意?
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所以主觀是故意,是行為犯,只要有相關的行為就屬於犯罪。不同於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才構成犯罪。
1、從主觀方面來講,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是過失犯罪型別的,主觀必須是過失。
2、從行為條件上來說。危險駕駛罪是典型的行為犯,只需要實施了危險駕駛的行為,就會受到處罰。即屬於行為犯犯罪型別。
3、從危害結果來說。危險駕駛罪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即屬於情節犯犯罪型別。
二、最新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我國,認為危險駕駛罪過失的這種想法是不合理的。因為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完全是司機故意的,我們就拿醉駕來說,沒有人不知道醉駕的危害,針對危險駕駛罪所造成的一些重大後果可能是當事人沒有預想得到的,那是因為危險駕駛的這些司機本身存在的就是僥倖的心理,所以危險駕駛罪並不值得寬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