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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誹謗罪證據有哪些?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W

一、起訴誹謗罪證據有哪些?

起訴誹謗罪證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起訴誹謗罪,需要的證據有:

1、證明誹謗存在的大字報、錄音、錄影等;

2、證人證言等。

二、誹謗罪的認定條件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誹謗罪的具體證據蒐集情況,需要明確的是,司法機關對相關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的前提,是證據確鑿,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據犯罪事實的,那麼是無法進行定罪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