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賣淫嫖娼罪能判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組織賣淫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嫖娼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嫖娼不構成犯罪,是違法行為。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但是有一個例外,如果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而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罪。
三、關於組織賣淫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型別?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
關於組織賣淫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動的判刑標準都不是固定的,通俗一點來說,所有刑事犯罪的量刑都存在一定的自由浮動範圍。而且,賣淫嫖娼者其實不構成犯罪,對賣淫嫖娼者來說,一般情況下就是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