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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放火罪怎麼治安處罰?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6.86K

一、不夠放火罪怎麼治安處罰?

不夠放火罪怎麼治安處罰?

不夠放火罪一般情況之下是按照行政拘留,行政罰款等相關的方式來進行治安處罰。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怎樣認定放火罪既遂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放火行為肯定是需要受到嚴厲的處罰的,目前我們國家關於放火罪的量刑規定也是有非常確切的說明,當然了,如果還沒有達到刑事犯罪的這種程度的話,也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進行行政方面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