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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特徵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9.52K
刑事拘留的特徵是什麼
刑事拘留的特點是: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4.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物件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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