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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空頭支票屬於詐騙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4W
開空頭支票屬於詐騙嗎?

一、開空頭支票屬於詐騙嗎?

1、開空頭支票屬於詐騙,開具空頭支票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如果開具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會構成票據詐騙罪。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二、空頭支票法律規定是什麼?

1、什麼是“空頭支票”在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為:“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

2、空頭支票影響支票信用,我國嚴厲禁止簽發空頭支票。什麼是“空頭支票”在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為:“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空頭支票影響支票信用,我國嚴厲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3、雖然簽發空頭支票是一種嚴重的票據違法行為,但是並非所有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都與詐騙有關,關鍵要看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過失簽發空頭支票的,不構成本罪。如何認定本項中的“簽發空頭支票行為。

三、如何認定“簽發空頭支票行為?

第一,行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並將其交給收款人的行為。支票出票包括兩種行為:支票製作行為和支票交付行為。只有兩個行為都完成,才能認為支票出票行為完成。如:張某填寫了支票並且在支票上簽字蓋章,然而因故沒有使用而將它鎖進了抽屜。後因其他事情查到這張已填寫的支票,其時張某的支票賬戶已經出現空戶現象。因為張某沒有將這張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認定為簽發空頭支票。

第二,行為人簽發了空頭支票。簽發空頭支票分為幾種情況:一是出票時賬戶內沒有資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資金,賬戶一直處於空戶狀態。二是出票時賬戶雖有資金,但是資金不足,所開票據金額超過存款金額。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補足資金,賬戶一直處於欠資狀態。三是出票時賬戶內有足夠資金,行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賬戶突然空戶現象。在上述情況下籤發支票,都認為是簽發空頭支票。

第三,行為人騙取了他人的財物,指行為人將簽發空頭支票作為支付手段,實際不付對價地獲取了他人的財物。財物一般是商品貨物或其他有經濟價值的物品。獲取是指事實上的佔有控制。

認定簽發空頭支票,關鍵在於把握行為人對自己銀行賬戶資金情況的認識程度。,行為人在簽發支票時,對自己在銀行賬戶內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應當具有明確認識,並且在簽發支票後,對其賬戶資金不存入或不補足,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罪過。

“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是濫用票據權利進行票據詐騙的另一種常見方式。《票據法》第83條規定: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應當預留其本人的簽名式樣和印鑑。”

與簽發空頭支票詐騙的認定類似,在認定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詐騙時,應注意行為人是否出於故意,是否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另外,所謂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一致,既包括全部不一致,也包括部分不一致,只要是故意使銀行稽核時拒付即可。

開空頭支票屬於詐騙嗎,這個問題在上文中已經給出瞭解答,通過開票據這樣的一種行為,騙取他人的財產,而且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將會構成票據詐騙罪。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線上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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