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抵押借款屬於詐騙,其構成票據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票據詐騙罪:(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