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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入室盜竊殺人怎麼判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45W
行為人入室盜竊殺人怎麼判

一、行為人入室盜竊殺人怎麼判

入室盜竊並殺人的,以搶劫罪來定罪判刑。構成搶劫罪的,一般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具有入戶搶劫等情形的,對行為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轉化的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盜竊未遂如何處理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三、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務,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他人財物的行為。

1、盜竊罪的行為物件是他人佔有的財物。

財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以及財產性利益。

2、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

竊取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

3、盜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才成立盜竊罪。前一種型別可謂普通盜竊,後四種類型可謂特殊盜竊。

四、盜竊罪的主觀責任是什麼

盜竊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成立盜竊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竊取的是他人佔有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盜竊罪。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的,就缺乏盜竊的故意。因為他人“佔有”是一個規範的要素,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了被法官評價為他人佔有的前提事實,就應認為行為人具備了盜竊罪的認識內容。例如,即使行為人誤以為高爾夫球場內水池中的高爾夫球是遺忘物而取走,也應認定其有盜竊罪的故意。此外,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行為人明知處於他人合法佔有的狀態而竊回的,也成立盜竊罪。

成立多次盜竊,要求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故意,要求行為人在每次盜竊時都認識到自己在實施盜竊行為,但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多次”盜竊。成立入戶盜竊,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進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誤將他人日常生活住所當做賣淫場所、普通商店而實施盜竊的,不應認定為入戶盜竊。但是,非法進入後發現是“戶”仍然盜竊的,則是入戶盜竊。基於同樣的理由,成立攜帶凶器盜竊,需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攜帶了凶器。

行為人入室盜竊殺人怎麼判,入室盜竊轉搶劫殺人將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根據實際的情況來按照無期徒刑或死刑來進行處罰。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線上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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