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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審判流程的主要內容包括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4.44K

一、刑事缺席審判流程的主要內容包括什麼?

刑事缺席審判流程的主要內容包括什麼?

刑事缺席審判是指在特定的刑事案件中對不在場的刑事被告人所進行的特殊審判,以解決其刑事責任問題。有三個方面的內容需要進一步敘述,即:特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審判時不在場、適用特殊程式進行審判。

首先,所謂特定的刑事案件,是指法律所規定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的特殊刑事案件。

相對於“在席審判”,被告人缺席這個特點決定了,刑事訴訟中的缺席審判是天然有缺陷的審判制度。明確認識到這個特點, 就應當在其執行中加以彌補,以減少因其缺陷所帶來的對公正審判所造成的損害。

其次,被告人審判時不在場,是指對特定的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因法定事由而不到庭 參加法庭審判的情形。對此的說明,旨在區別被告人因違反法庭秩序而被暫時驅離法庭的情況。 顯然,這只是在法庭審判的階段被告人不在場,並不屬於其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都不在場的缺席審判。

最後,所謂適用特殊程式進行審判,是指對被告人缺席的刑事案件應採用不同於普通程式的特殊程式進行審判。這裡所說的特殊程式,不僅是指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採用的特殊程式,而且包括開庭審理之前所適用的特殊程式,如,開庭前應當對“外逃”採取發傳票等措施,只有在這之後仍不到案,才能對該缺席的被告人進行缺席審判;並規定這類案件應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程式的特殊甚至延續到缺席審判之後,即,為其設定專門的“重新審理”的程式。

二、刑事缺席審判的型別

梳理刑事缺席審判的型別,是為便於區分不同案件型別的刑事缺席審判,並據此確定相應的程式。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主要有三種類型的缺席審判,即:貪賄案件中被刑事追訴之人潛逃境外,經送達傳票和起訴書副本,其未按要求歸案的,或者被告人雖死亡但有證據證明其無罪的,以及因被告人患嚴重疾病以至於無法出庭中止審理( 超過 6個月),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繼續審理的。

 對這三種不同型別的缺席審判,因為其所面臨的問題存在差異,因此需要規定適用不同的程式。例如,由於患嚴重疾病以至於無法出庭的原因而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的,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或者同意繼續審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顯然,這樣的程式設定與對外逃的缺席審判並不相同,不能混淆。明確刑事缺席審判的含義,可以使我們將缺席審判區別於普通程式的審判,而認識刑事缺席審判的三種不同案件型別,可以使我們認識到,雖然都是刑事缺席審判,但是,不同型別的刑事缺席審判各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特殊的需要以及應適用不同的程式。

刑事審判中,被告人出庭接受審判既是一種義務,也是一項基本權利,而其缺席審判,使審判中的控辯關係失衡加劇,極易導致審判的不公正。與民事缺席審判相比較的這個特點表明,刑事訴訟中的缺席審判,不論是制度設定還是實踐執行均應十分慎重。

例如,缺席審判過程中“外逃”被告人到案或裁判生效後該被告到案但對缺席審判提出異議,為此需要重新審理。由此可見,缺席審判所採用的特殊程式涉及的範圍很廣,而並不僅限於法庭審理過程中的特殊的程式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