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第七條對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監獄、未管所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並與罪犯家屬聯絡,辦理取保手續。
第八條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未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
即徵求家屬同意後才將有關材料呈報當地公安局、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經批准後才能由家屬去接人。
由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保外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