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罪不得取保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得取保候審的情形
對具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二)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辦理取保候審,必須與《刑訴法》第65條、第74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第3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63條、第66條結合起來使用。具體可按下列許可性規定辦理: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嫌疑;
(2)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對被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查的;
(6)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宣判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像我們國家不僅僅是詐騙罪,也包括其他型別的犯罪行為,是存在不能夠取保候審的情況的。比如說,有可能會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那麼就意味著相關的犯罪情況是比較嚴重的,所以不能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