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不當得利制度對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關係有調節作用,目的在於恢復民事主體之間在特定情形下所發生的非正常的利益變動。因不當得利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不當得利在民法中產生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及被撤銷所產生的不當得利;(2)履行不存在的債務所引起的不當得利;(3)因合同解除產生的不當得利;(4)基於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5)基於事件而產生的不當得利。
構成不當得利,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1)民事主體一方取得利益。即財產利益增加,既包括積極財產增加,也包括消極財產增加。
(2)民事主體他方受到損失。即指財產利益減少,既包括積極財產損失,也包括消極財產損失。
(3)一方取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即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獲得利益而造成的。
(4)沒有法律根據。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法律根據,則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
2.哪些情形下不當得利人可以不返還取得的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985條、第986條的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4)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3.受損失的人如何獲得救濟?
《民法典》第987條、第988條對受損失的人如何獲得救濟作了如下規定:
(1)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2)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