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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傷人的處理

欄目: 治安管理 / 釋出於: / 人氣:9.72K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無刑事責任並非意味著無民事責任,精神病人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一樣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精神病人傷人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