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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遭受網暴致死判不判刑

欄目: 治安管理 / 釋出於: / 人氣:2.17W

一、因為遭受網暴致死判不判刑?

因為遭受網暴致死判不判刑

目前還沒有關於網路暴力的相關刑事立法。因網路暴力致死的受害者家屬無法要求施暴者承擔刑事責任。

受害人家屬可以帶著受到網路暴力傷害的證據,去公安部門報案,按誹謗罪處理。受害者可以帶著證據去法院起訴網路暴力的施暴者,要求得到民事賠償。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46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二、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

1、網路名譽侵權。網路名譽侵權可以分成兩類:

一是通過語言、文字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導致他們社會評價下降的行為;

二是誹謗,即通過捏造和散佈虛假資訊或者是揭人隱私、貶低他人人格,導致他人社會評價下降的行為。

2、網路侵權盜版。網路侵權盜版是依託網路環境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普及和發展,各種網路侵權盜版現象層出不窮。當前網路已經成為盜版網路音像產品、網路遊戲產品進入中國文化市場的重要渠道。一些不法分子還私自架設伺服器,外掛軟體程式,擅自利用網際網路從事網路遊戲經營。

3、部落格侵權。部落格侵權是一種現代的、新型別的侵權行為,就是在部落格這一網路空間採用寫部落格日誌的方式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侵害的行為。

網際網路的出現本來是為了方便每個人的生活和工作的,但是有些人卻把它當成洩憤或者詆譭別人的場地,其實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行為,在遭遇到網路暴力的時候,被侵害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