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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類民間糾紛案件中,為維護社會治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符合調解的前提下,公安機關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是通過哪些程式實現的?或者說雙方達成協議的過程時怎樣的?且治安調解辦案期限是多久?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
一、治安調解辦案期限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的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處罰。治安案件調解沒有明顯的辦案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從公安機關受理該案之日起計算時間,有的案件可能已經超過30日甚至60日了。因此,一般認為,調解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而不能從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計算。公安機關在調解時,應將調解情況記錄在案,以備查。
二、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2、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解範圍;
3、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4、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5、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三、治安調解的原則
應注意兩點:一是並非所有的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經過調解,也就是說,調解不是處理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式;二、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治安調解的程式
在實際工作中,民警在治安調解時,必須注意:
(1)在調解前,要對案件情況進行細緻的調查取證,以取得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2)是向雙方當事人瞭解情況,製作詢問筆錄。
(3)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進行法律宣傳。明確告知法律規定的治安調解的內容、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依法履行調解協議及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等。
(4)是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意見。
(5)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
(6)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看完上文,我們知道治安調解辦案期限是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且應在符合調解的前提下,遵從調解的原則,由公安機關採集相應證據,審理並做出判斷,依法辦事,說服使當事雙方達成協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