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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不服原法院的管轄而提出異議。如果當事人對裁決不滿怎麼辦,管轄權異議可以再審嗎?本站小編查閱了有關法律知識,下面給大家簡單講一講。
管轄權異議可以再審嗎?
一、不存在再審問題
1、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審議的,就不存在對管轄權異議申訴;
2、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訴,視為自動放棄異議,案件審理後再提出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不存在申訴問題。
3、一、二審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就法院的管轄權問題申訴後,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二、存在再審問題
1、法院對案件實體審理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權是有錯誤,但判決是正確的,應當不再再審,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如果經審查,認為裁定和判決均有錯誤,經過再審和提審,撤銷原判決和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2、當下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且發生法律效力而對案件尚未作出判決之前,上級法院如果發現該管轄權異議的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即以職權裁定撤銷該錯誤裁定並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3、同時新增了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處理,即法院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式,對管轄錯誤的案件提起再審。
(1)當事人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階人民法院負責海事海商案件的審判庭審理。
(2)發生法律效力的管轄權異議裁定違反海事案件專門管轄確需糾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通過上文,小編簡單就管轄權異議可以再審嗎這個問題展開了論述,管轄權異議裁決能否再審,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在一定的條件下,如上級法院認為管轄權異議裁決明顯有誤時,是可以進行再審的。只是這樣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很多,大部分情況是法院不接受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