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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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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牴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3)在審理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待有關機關作出最終處理後,再恢復訴訟。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繼續審理;

(4)追加、更換當事人,或者本案的處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處理的結果時。

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理程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加以恢復。恢復訴訟後,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對於民事訴訟進行終止的原因非常多種,但是總體來說是指在案件之中缺少了原告或者是缺少了相關證據來對被告進行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夠等原告有能力或者是有機會來參加相關訴訟,以及找到明確的其他相關證據,對被告提起訴訟才能夠開展。

Tags:中止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