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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9.88K
合同履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一)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

約定交付期限,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時間內的任何時間內交付。

(二)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下列方式確定:

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 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的時間。

(四)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

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在合同主要內容條款中,履行期限是非常重要的內容之一,一般情況下,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要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履行期限,債務人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還可以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