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現什麼情況會要求退回失業金?
勞動者已經重新就業但是發放失業金的部門還在給勞動者發放失業金,勞動者是需要退回多領取的失業金的。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經辦失業保險的機構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支付基本生活費用,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臨時補償工資收入。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六十天內,攜帶失業人員檔案和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係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三張一寸免冠照片等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不同省份會依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二、失業保險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職工的名單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係之日起15日內,報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職工應當持用人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係之日起60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3、城鎮未僱工個體工商戶及城鎮其他從業勞動者失業後,應當持登出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有效證明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出具的中止就業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60日內,到登出工商營業執照所在地或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4、若60日內,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視為自動放棄延誤期間的失業保險金。
勞動者重新就業後又領取失業金是需要退還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一定的前提條件,需要是用人單位導致員工失業,可以是單位違法辭退員工,如果是員工主動向單位提出辭職的,離職之後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在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過程中,可以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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