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觸犯搶奪罪是否立案?
搶奪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搶奪罪,予以立案追究。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搶奪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特徵
搶奪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搶奪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三)客體特徵
搶奪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搶奪罪的犯罪物件是公私財物。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搶奪罪的犯罪物件僅限於可移動的財物。
對搶奪罪的物件沒有明確限定為可移動的財物,但從本罪系當場奪取財物這一特色來分析,搶奪的財物只能是可移動的財物。
2、搶奪罪的犯罪物件包括財物持有人合法取得的財物,也包括其非法取得的財物。
3、搶奪罪的犯罪物件不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國有檔案。
對於軍職員來說,武器裝備和其他軍用物資,也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物件。搶上述物件,按《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客觀方面
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但行為人公然奪取財物時並不使用暴力、脅迫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為,而是針對被搶奪財物使用強力,使其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而佔為己有。
搶奪罪的實行行為是行為人對物實施了暴力,對人產生了危險,既遂的標準是將財物實際控制到手,在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搶奪罪的時候,不僅僅需要結合搶奪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確定,還需要根據行為人的搶奪數額來確定,只有達到數額標準的,才會被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