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行政判決後又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受理?
對行政判決後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不予受理。
1.行政訴訟之後,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如果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不服的,應當提起上訴、申請再審或者申請抗訴。
2.應該先是行政複議後再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於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二、行政複議的受理條件有哪些?
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法定條件”的具體內容: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今申請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複議屬於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但是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通過提起上訴、申請再審或者申請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