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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證人不出庭作證如何辦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1.37W
原告證人不出庭作證如何辦

一、原告證人不出庭作證如何辦

如原告一方的證人在庭前逐步階段或法院調查詢問階段已經陳述證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批准後,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如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作證的,則該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的事實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六條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不能出庭的具體原因。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二、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裡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說,據說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不論國籍、種  族,性別,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人,但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陪審員、鑑定人、法警、翻譯人員、律師,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因為那樣便會造成角色衝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於訴訟程式的維護,做為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衝突,也不能做為證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除非有特殊的原因,比如說精神上有缺陷或者是不能夠明辨是非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情相關的人都是有義務來進行作證的,但是如果是沒有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話,那麼證人的證言證詞是不能夠作為事實根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