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證人提供安全保護。證人之所以不願意出庭作證,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也許是不願意面對事實,也許是害怕被報復,假如證人確實是害怕被報復,那辦案機關就給證人承諾,並積極給對證人給予必要的保護,讓證人敢於出來作證。
3、樹立執法及司法形象。作為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要通過自己的服務讓公眾信服,讓公眾願意挺身而出為了懲治犯罪而作證,讓百姓信服政府、信服司法。
4、強制到庭。當證人必須到庭作證時,證人不出庭,可以強制到庭,否則可能面臨一定的司法處罰。具體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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