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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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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費?

修改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28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按下列規定執行:

(1)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l款第1項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進行再審的案件,當事人依照收費辦法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又提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決定再審的案件,依照收費辦法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3)其他依照市判監督程式提審、再審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

什麼是法定期間

法定期間,指法律明確規定的期間。法律規定某項訴訟行為只能在一定的期間內進行,超過規定的期間,所進行的訴訟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定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延長或者縮短。法定期間又可以分為不變期間和可依法定條件變更的期間。不變期間指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人不得改變的期間。比如上訴期間、申請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等。可依法定條件變更的期間指由於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予變更的期間。比如審理案件的期限由於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報法院院長批准延長。

什麼是指定期間

指定期間,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於具體訴訟事項所指定的期間。比如指定當事人在期間內補正起訴書中的欠缺。指定期間是對法定期間的必要的補充,是一種可變的期間,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指定某一訴訟行為的實施期間,可以適當延長或者縮短,甚至還可以取消原來指定的期間。人民法院指定期間時應注意: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有起止時間;指定期間的長短要與行為實施的難易程度相適應;指定期間不能與法定期間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