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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審理共同的訴訟標的多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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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怎麼審理共同的訴訟標的多個案件?

法院怎麼審理共同的訴訟標的多個案件?

對於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共同訴訟屬於訴的合併,其意義在於簡化訴訟程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二、能夠引起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的有關規定,能夠引起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有: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能夠引起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還包括: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

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3、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一般來說,在民事訴訟中,如果不同的當事人都對同一標的提起了訴訟的,法院在受理了與該標的相關的案件之後,就應當作出合併審理的決定,並通知各方當事人,在同一時間參與案件的審理,並且,在審理過後,應當進行合併判決,以確保不會出現矛盾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