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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房產保全期限如何算

欄目: 判決執行 / 釋出於: / 人氣:1.1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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