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高消費令能否提異議?
執行程式中未執行到位,可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既然有能力高消費,為何不履行債務,從法理、情理上都不允許提起異議。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減損。但買房、租賃高檔寫字樓等行為,還可能使財產增加,從而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從立法目的角度講,應該對買房子的行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為了讓被執行人感到痛苦,從而主動去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二、限制高消費令有哪些具體措施?
1、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計程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綜上所述,有些人因為拖欠貨款被起訴的,即使法院判刑其敗訴要承擔債務,也存在拒絕執行的情況。這樣,執行人員可以對其出具限制高消費令,對其在生活中消費做出限制,通過種種壓力敦促其履行判決書。被執行後,當事人不得異議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