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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有什麼區別

欄目: 消費權益 / 釋出於: / 人氣:2.76W

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有什麼區別

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有什麼區別

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兩者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構成要素不同:產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缺陷,則含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2)主觀歸責原則不同:產品瑕疵主要使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經生產者、銷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只有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缺陷則實行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兩種原則。

對銷售者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和特殊情況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生產者則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造成損害,生產者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無論主觀是否存在過錯。

(3)賠償順序不同:產品瑕疵的賠償責任是先由銷售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對於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向消費者賠償後才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因此,賠償順序有先後之分。而產品缺陷的賠償責任則無先後順序,受害人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4)適用責任不同:產品瑕疵主要是適用違約責任,如果有侵害財產和人身權的事件發生,才適用侵權責任。產品缺陷則是既可以適用違約責任,又可以適用侵權責任,由受害的消費者選擇其中之一。

(5)訴訟時效不同:產品瑕疵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即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而產品缺陷的時效則有所不同。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閱讀完上文後相信你已經清楚,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之間的區別表現在哪些地方了吧。小編總結了一下主要有五方面的不同,包括訴訟時效、適用責任、賠償順序、主觀歸責原則以及構成要素的差異。希望本站帶來的文章,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相關法律知識。

Tags: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