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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事實是否侵害名譽權?

欄目: 人身侵權 / 釋出於: / 人氣:2.55W

一、公開事實是否侵害名譽權?

公開事實是否侵害名譽權?

公開事實不是侵害名譽權,名譽權是公民和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侵害名譽權案件,認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侵權人的主觀過錯

名譽權的侵權責任是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侵權人具備主觀過錯。

2、存在損害後果。名譽損害,受害人得社會評價降低

精神損失,受害人遭受的痛苦、壓抑、憂鬱等感情損害。財產損失,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

3、侵害人行為的違法性

侵害公民名譽權的方式主要有侮辱、誹謗和洩露他人隱私。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侮辱行為;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誹謗行為;故意洩露他人隱私,給他人造成名譽損害。

4、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兩者具有客觀性,也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往往是建立在客觀事實上的一種推定,但不應是主觀臆斷或毫無根據的推測。

二、根據法律規定侵害名譽權怎麼取證?

1、侵權事實的有關證據:以文字或音像製品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載體。以口頭形式侵權的,提供證人證言或有關證明材料。以其他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證據。

2、侵權後果的有關證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造成精神損失的,提供相應證據。

3、原、被告若為法人,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需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授權委託書。

三、侵權認定規定是什麼?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比如,說某人“是個小偷”,或“是個傻子”等。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佈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佈一切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衊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質能力不高、企業形象不佳等。其特徵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體現為以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誹謗(體現為披露、散佈虛假事實)、披露其隱私權(體現為披露、散佈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資訊)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作為認定毀損名譽的依據,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佈,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佈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資訊,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3、被侵害的物件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物件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物件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他人的一些事實進行捏造,並且在網路或者是在現實生活當中廣泛的散佈,很有可能造成他人名譽權受損,因此需要承擔侵犯名譽權的責任,但是如果是事實的話,是不屬於侵犯名譽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