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因犯罪造成的殘疾賠償金怎麼賠償?

欄目: 人身侵權 / 釋出於: / 人氣:1.47W

一、因犯罪造成的殘疾賠償金怎麼賠償?

因犯罪造成的殘疾賠償金怎麼賠償?

因犯罪造成的殘疾賠償金是不可以進行賠償的,有關殘疾賠償金的處理情況如下:

1、刑事案件的傷殘賠償金不能單獨起訴,也不能附帶民事訴訟,以外法律規定也不包括精神損失。只有物質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

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能成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解釋》第160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情形。

根據《解釋》第138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或賠償範圍僅限於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殘疾賠償金的處理和認定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殘疾賠償金的標準和相關情況的認定,必須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則必須對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