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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電瓶車自燃事件負責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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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0日19時35分左右,成都某小區電梯中發生電瓶車燃燒事件,當時電梯監控視訊反應的情況是一男子於10日19時33分乘電梯下樓,隨後電梯停在某層樓,一名婦女懷抱著一名嬰兒進入電梯,電梯繼續下行。

成都電瓶車自燃事件負責由誰承擔?

19時34分23秒,電梯再次停下,一男子推著一輛電瓶車進入電梯,身後還有一名雙手提著物品的男子也緊跟進入。

19時34分34秒,就在電梯門關閉瞬間,一秒鐘時間不到電瓶車底部突然冒起濃煙,瞬間閃起了火光,電梯內迅速被火光和濃煙覆蓋。

視訊顯示,冒煙發生同時,推電瓶車的男子迅速伸手按了一下電梯開關。

事發時,電梯內有4名大人和1名幼兒。

官方公佈的傷者情況中,55歲的楊秀清(女)傷勢較重,生命體徵基本平穩,暫無生命危險,但未過72小時危險期;

5個月女嬰傷情危重,有生命危險。

另外,2名傷者年齡為25歲,1人只有20歲,傷勢均屬中重,生命體徵基本平穩,暫無生命危險,均未過72小時危險期。

那麼,電瓶車燃燒事件發生後,應當怎麼來追究責任?

一、從民事責任來看,若電瓶車的燃燒是由於電瓶車質量原因發生自燃,根據相關規定由電瓶車的生產商和銷售商承擔連帶責任,對電瓶車燃燒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若因電瓶車車主個人原因(充電方式不當、對電瓶車進行改裝等)導致電瓶車發生燃燒,則應當由電瓶車車主對該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小區若未盡到相應的警示注意義務,則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二、從刑事責任來看,若電瓶車因車主的不當行為(例改裝)產生自燃,且電瓶車的燃燒事先可預測到危險的,那麼電瓶車車主可能會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單純是因為電瓶車的質量原因,則該事件則是意外事件,電瓶車車主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