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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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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是什麼?

一、環境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是什麼?

環境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是:

1、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公益訴訟的賠償範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1)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2)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3)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4)清除汙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5)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2、明確環境公益訴訟中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

(1)主觀要件上,行為人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2)客觀要件上,行為人的行為須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即有違法性。

(3)後果上的嚴重性,行為人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須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存在造成損害的重大危險。

簡而言之,只有較為嚴重或主觀惡性較大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可以訴請懲罰性賠償。

二、環境汙染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汙染設施的執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有存在汙染環境、破壞環境等相關的情況的話,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懲罰的,這也是屬於我們國家環境公益訴訟存在著懲罰性的賠償,同時這也是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第1232條當中所規定的一種賠償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