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高空墜落物砸死人負責
主體是:
1、在沒有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加害行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
2、一般
高空墜物責任由建築物的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承擔;
3、若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
服務合同的
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
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