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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傷人物業有無責任?

欄目: 高空墜物 / 釋出於: / 人氣:1.9W

一、高空墜物傷人物業有無責任?

高空墜物傷人物業有無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公司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二、小區物業的安全保障義務體現在哪些方面?

1、安全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管理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2、物業的養護工作。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發生往往會導致人員受傷乃至出現嚴重後果,認定責任是處理這類事件的關鍵。作為小區管理人,物業部門是否擔責主要看其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在沒有履行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向物業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