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代扣分已被公安部明確定義為違法行為, 不管買分還是賣分,一旦發現,都將處5到10日行政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規定,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交通法規扣分細則》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