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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是否要提前通知

欄目: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1.18W

需要提前通知。一般來說,無論是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還是勞動者解除合同,都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提前與否影響經濟補償金數額的支付,勞動者未提前通知的用人單位可以駁回離職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的應當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除合同是否要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