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