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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緩刑退休工資能發嗎

欄目: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1.26W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作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準計發。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按緩刑期間的標準計發。
1、被判決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生效後,原退休待遇不變。但是,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洩密,貪汙、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3、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刑法》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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