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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問題。

欄目: 其它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02W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問題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問題。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身體受到傷害,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129條的規定,由致害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經濟損失;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可判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因過錯方的行為給對方造成精神損害的,按照致害程度賠償10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