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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16W

為什麼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要求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為什麼一定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呢?本站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一、為什麼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沿用《勞動法》的規定,對書面勞動合同在建立勞動關係中的位置作了規定。

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勞動者就業是通過“通知單”、“派遣證”等到工作單位上班的,不需要簽訂合同。隨著企業用人自主權的擴大,國家將用工的決定權授予了企業。與之相適應,我國從1986年起,對新招職工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制度在我國得以確立。根據上述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還是原來所稱的固定工,都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不願訂立書面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有利於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利益,特別在出現勞動合同糾紛時,可以拿出過硬的證據。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內容得以表現出來的載體,因合同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有的合同採取的是比較隨意的形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應該說,口頭合同是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之上的,對於誠信度高的單位和個人,是可以採用口頭合同的。但是,對誠信度不高的單位和個人,說過的話可以不算,做過的事可以不承認,口頭合同的弊病就變得很明顯。由於口頭合同沒有文字依據,一旦發生爭議或者訴訟,空口無憑,難以保障當事人的應有權益。勞動合同直接涉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各項勞動權益,不宜用口頭的形式。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有利於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合同糾紛的產生,有利於勞動合同的履行和糾紛的解決。勞動行政部門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統一格式,用人單位也有依據勞動部門的合同格式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僅就需要協商的事項進行協商,在達成一致意見後,逐項填寫並簽字蓋章即可。勞動合同一經書面簽訂,即具有法律保護的約束力。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一)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的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的好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約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本文主要介紹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這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各項勞動權益,同時它也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糾紛的證據。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想了解更多關於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線上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