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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的勞動合同可以延期嗎?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5.56K

到期的勞動合同可以延期嗎?

一、到期的勞動合同可以延期嗎?

不會,除非有明確約定自動續約。 勞動部檔案及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可以由原勞動合同予以規範,並不意味著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而是以原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規範事實勞動關係期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是原勞動合同的續簽。這一階段勞動關係是新階段的沒有勞動合同規範的勞動關係,按照勞動部有關檔案解釋,這種現象屬於事實勞動關係,應按照勞動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及北京市有關規定予以規範,如必須再續簽不低於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等。

二、續簽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式,否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應當續簽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

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過對上述這些因素的充分考慮後,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者自新的《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在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勞動條件而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

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對於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來說,就可以通過徵求勞動者意見的方式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變成勞動者的單方意思表示。

最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

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

為了確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那麼國家也是規定了在入職後就要簽訂合同,同時也會規定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如果在合同的存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給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具體金額會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