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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第五十條規定了哪些義務?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3.02W

勞動合同第五十條規定了哪些義務?

現今很多人出現了終止勞動合同後不知道該怎麼辦的局面,用人單位含糊其辭交接手續混亂不清,個人不知所措對相關規定了解不夠,造成雙方都陷入麻煩。其實我國勞動合同第五十條規定了在合同解除後雙方的義務,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解答。

一、勞動合同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義務的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都必須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這包括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等情形。

2、用人單位有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義務。首先是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其次為有關手續辦理規定了時間限制,必須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不能一走了之,還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即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財產物品的返還、資料的交接等。

4、在勞動者辦理交接手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對於用人單位不及時發給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了法律責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5、考慮到勞動合同文字是記載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檔案,用人單位有保留相關檔案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的義務。

綜上所述,在終止或解除合同之後,合同雙方都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五十條,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才不至於使公司和個人交接混亂,影響正常公司執行。儘可能減少糾紛,才更利於雙方和社會的發展。